最新消息!贵州专属防疫购药通道开通了,购买方式→******url:https://m.gmw.cn/2023-01/05/content_1303244365.htm,id:1303244365
1月4日,工信部调度了连花清瘟等紧急药品和抗疫物资,通过阿里健康专属通道,并在贵州省工信厅支持下,进行贵州地区的重点药品精准投放,后期还将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加大物资投入。
终于轮到贵州人的专属购药通道了!看看怎么买吧~
购买对象:贵州地区居民
购买方式:贵州人只需打开淘宝App搜索“贵州防疫”,或进入“天猫买药”,即可直达“贵州防疫物资保障专区”,按需购买。
购买注意:覆盖本次精准投放的地区居民只需填写本地的收货地址,实名确认身份和主要症状等信息,就可以购买到对乙酰氨基酚、连花清瘟等防疫物资。
同时,为配合工信部在全国各地的重点药品精准投放工作,目前阿里健康的供应链已经开通了24小时作业,增加了3倍人力,来保证药品器械订单的出库。对于此类民生保供项目,阿里健康也已做到专人专班制,由专人通知,到货后第一时间验收上架,以最快速度开启线上销售。
据悉,在工信部的指导下,近期阿里健康已先后在北京、河北石家庄、江西、重庆、浙江、安徽等地配合药品精准投放的工作,以帮助急需的群众能很快获得急用药品物资。
此外,为了缓解线下医疗资源的压力,阿里健康联合多家媒体单位开展“安心行动”,在线上设立发热问诊和慢病、孕产、儿科、心理等关爱专科服务。2022年12月31日,“安心行动”升级,阿里健康和阿里巴巴公益上线了面向全国农村地区和返乡群体的线上新冠义诊,公立医院医生24小时在线,各地居民在淘宝App搜“问医生”,即可进入阿里健康新冠义诊专区。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